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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初探

更新时间:2015-11-10

【摘要】环境损害纠纷逐年增加,但是环境侵权案件面临着“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法律依据不足,相应的制度管理体系没有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不统一。鉴于环境损害鉴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应当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和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建议构建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运行体系,即由行业主管部门的环保部门或环境损害鉴定行业组织与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业务需求和潜在的环境损害类型,集中各自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在每一个领域规划并培育少量的鉴定评估机构,适当控制总体规模确保环境损害鉴定质量。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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