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教数据库 > 中国司法鉴定 > 文章详情

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立法的有益探索

更新时间:2015-11-10

【摘要】从局部到整体,由低级到高级,这是国家立法中经常采用的步骤,通过地方立法,积累经验,然后待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立法,这是一条谨慎、稳健的立法之路。迄今为止,我国共有1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人大会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与此同时,关于司法鉴定既有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以“证据”为依托的法律规定,也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指引和规制我国司法鉴定事项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就司法鉴定这一主题,多种法律法规并存,尽管上位法对下位法的指引作用明显,但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突破亦时有所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运行实践将成为我国未来司法鉴定统一立法的基石。

【关键词】

11 2页 免费

发表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已发布 0条)

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

0/500
以上留言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代表中教立场
相关文献

推荐期刊

Copyright © 2013-2016 ZJHJ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1570号-13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0866号